复旦大学校董会属于什么性质的组织?
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:我国部分公立大学所成立的董事会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。复旦的董事会制度是有历史渊源的,复旦建校之后那几十年复旦是私立高校,1941年才改成国立复旦大学的。
不论是公司董事会还是学校董事会,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。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高等学校和企业一样,是高度自主独立的法人团体。它的自治权力是由科学的组织系统来保障的。
公立大学的董事会成员则由政府任命或由公众选举担任。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,主持学校办学的大政方针,选出校长管理日常事务,并在学校内部组成教师、学生和行政人员参加的评议会,在校长主持下共同行使学校的学术事务管理。

复旦大学校董会规程规定,校董具有:
(1)计划及辅助本校之进行;
(2)筹划经费;
(3)保管财产;
(4)监察财产;
(5)审核预算及决算;
(6)聘任本校校长;
(7)决议本校校务会议所不能解决之各种事项这七大职权,归纳来说,校董会成员的职权主要有两大方面。
一方面是学校财务方面,包括: 筹划经费,财务之保管,审核预算及决算,监察财产等事务。校董会采取发行债券和公债、募集基金、银行透支等方式集资。另一方面是学校行政方面,由校董会选任校长,校长主要对校董会负责,可以说,一个称职的校长自身的价值和学校的发展是融为一体的。1936年8月,当局派要员来上海,改组复旦。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高校董事会
参考资料来源:复旦大学文化新闻网-上世纪三十年代复旦校董会的成员设置



